環 境 保 護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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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廳(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依據,也是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加強規劃環評工作,避免環境因素考慮不足而導致的生態環境問題,是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規范和嚴格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對于在規劃編制和審批決策過程中更加充分考慮環境因素,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具有重大意義。
為貫徹落實《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條例》規定,編制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等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應在編制過程中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應在規劃編制的過程中適時組織進行。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其審查意見一并附送規劃審批機關;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審查意見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三、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相關規劃時,對于依法應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開展的規劃,應當要求規劃編制機關補充環境影響評價;未補充的,不予審批其規劃草案。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作為規劃審批決策的重要依據。對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方案,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議和結論及時進行優化調整。對規劃實施后可能產生的重大不良環境影響,應根據編制機關的報告及時組織論證研究,提出改進的對策措施。
四、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指導,依法推進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為規劃審批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已經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中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作為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可以根據規劃環評的分析論證情況適當簡化,具體簡化的內容應在審查意見中明確。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并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采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
五、各級環境保護和發展改革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溝通和協調,做好規劃編制與環評工作的有序銜接。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規劃編制和審批的把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規劃環評的指導,共同推進規劃與環評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促進,不斷提高規劃環評工作的質量、效率和水平。
各級環境保護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條例》,不斷總結經驗,完善和規范規劃編制和環評程序,更好地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規劃編制和審批決策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環評 規劃 通知
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部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來源:國家環境保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