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要加強產能過剩行業項目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管理,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對于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項目,以及采用《高耗水工藝、技術和裝備淘汰目錄(第一批)》中高耗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原則上一律不得辦理新增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等相關手續。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制修訂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嚴格過剩產能和落后產能行業企業的取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按照定額核定年度取用水計劃,對超計劃或超定額取水的,實行累進征收水資源費。對國家已明確淘汰的落后產能和化解的過剩產能,應同步核減企業年度取水用水計劃,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責令企業采取限制或停止取水等措施。
通知要求,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產能過剩行業取水許可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監管不力的地區,采取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相關地區限期整改。
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