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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遙感監測顯示,我國446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人類活動,使保護區價值和功能受損。
● 在核心區開礦、采石等只能“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此輕微的懲處,難以讓違法者收手。
● 保護區缺保護,既有發展沖動導致的破壞,也有規劃先天不足的原因。專家呼吁,應對保護區實行分類管理,并加強部門間的協同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今年上半年,環保部對全國所有446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組織開展了2013—2015年人類活動遙感監測。環保部日前通報了相關情況。
監測顯示,超1/4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受到人類活動影響程度較深,尤其是近年來在保護區核心區及緩沖區的新增活動,讓人擔心保護區是否真的受到了保護。
446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均存在不同程度人類活動,個別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已大幅減少甚至消失
遙感監測發現,2015年,446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人類活動,共15萬余處,總面積近3萬平方公里,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的2.95%。人類活動以對生態保護影響較小的居民點和農業用地為主。403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和390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人類活動分別有3.8萬處和2.4萬處,面積分別為6800平方公里和6082平方公里。
根據自然保護區內人類活動的類型和面積、人類活動所在的功能區等,采用加權平均的方法計算,33個自然保護區人類活動影響劇烈,89個自然保護區人類活動影響明顯,一些自然保護區的價值和功能受到損害,個別自然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已經大幅減少甚至消失。
按照我國對自然保護區的定義,它是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區域。然而,這些需要特殊保護的地方,正被各種人類活動蠶食。
遙感顯示,2013—2015年期間,共有297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新增(包括范圍擴大)人類活動3780處,新增面積2339平方公里;其中對生態保護影響較大的有采石場104處、工礦用地318處、能源設施335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核心區內嚴禁一切干擾,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但此次遙感結果顯示,核心區和緩沖區新增活動1466處,其中采石場、工礦用地等開發建設活動320處。
環保部自然生態保護司司長程立峰表示,雖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人類活動主要是農業用地和居民點等歷史遺留問題,人類活動強度遠遠小于自然保護區以外,但是遙感監測發現,采石、工礦建設、能源資源開發、違法無序旅游開發以及其他人工設施建設等已對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造成影響。
片面追求發展使“開發保護區”的沖動頻仍,規劃先天不足導致“有禁難止”
“不夸張地說,自然保護地是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中國科學院動物所副研究員解焱告訴記者,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是生物多樣性,而生物多樣性依賴的就是對其生活屬地特殊的保護。
維護國家生態安全,關乎可持續發展,自然保護區的重要意義已無需多講。從最近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集中曝出各地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破壞問題,到如今遙感監測客觀的結果呈現,都讓人對保護現狀充滿憂慮。
“對保護區破壞的根本原因是發展的沖動,對經濟利益追求的沖動。”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楊朝霞說,申請縮減保護區面積是開發的前奏,而這樣的行為各地非常普遍。同時,重污染治理輕生態保護的思想,也讓保護區難受關注。
但中央民族大學生命與環境科學學院教授薛達元對這些觀點不以為然。他認為,國家對自然生態保護工作日益加強,生態補償推進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保護區看似不斷被蠶食,根源在我國保護區類型單一,規劃存在先天不足。
“近幾年不少保護區核心地帶發現豐富的礦產資源,出現了一些開發情況,有的是當地政府決策,有的是私人濫采亂挖,這當然是利益驅動,但背后也有原因。”薛達元告訴記者,國外以自然保護地為概念,包括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六大類型,自然保護區絕對封閉保護,其他區域根據類型可做不同的活動,包括旅游開發等,只要以人為管護保障可持續發展即可。而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在概念起步階段時,缺乏認真的規劃設計,有些不是很有價值的也被列入保護范圍,以一道杠加以保護,存在先天不合理性。
薛達元給記者舉了兩個例子。他曾探訪的內蒙古錫林郭勒草原自然保護區,“范圍有1000平方公里,怎么保護?”“再比如長白山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就是天池,這樣的景觀型的保護地,按照保護區條例,核心區是禁止人為活動的,可是作為核心景觀,怎么能禁止?”
由于缺乏類型分類,不少保護區普遍存在違法行為。法不責眾,一些完全該禁止開發的沒被叫停,導致令人心痛的生態破壞。
薛達元表示,落實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分類管理是當務之急,根據不同類別區別保護,該嚴禁的嚴禁,該有序開發的加以引導,才能讓自然瑰寶得到真正的保護。
破壞自然保護區只能“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此輕微的懲處,難以讓違法者收手
在核心區開礦、采石等惡劣行為,應該受到怎樣嚴厲的處罰?
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有關規定,罰則之“軟”讓記者吃了一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目前對自然保護區的法規層級還限于國務院條例,應該盡快針對自然生態保護立法。”楊朝霞的觀點很有代表性。在法學界,一直有人呼吁強化生態立法、司法和執法,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保障。
在現實情況下,如何更有效地做好保護區管理工作?目前,保護區管理分布在林業、海洋、環保等多部門,如何形成監管合力是做好保護工作的重要一環。理順機制尚需時日,但工作協同可探索的余地不小。
解焱表示,遙感數據的應用是非常積極的保護信號,可以為部門協同提供基礎。它能夠及時監測自然保護區及其周邊的保護狀況,并確定重要的威脅和問題,及時監督和采取保護措施,是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的巨大進步,將對保護區管理水平提高發揮重大作用。
程立峰告訴記者,環保部將進一步加強與自然保護區相關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通過遙感監測、聯合監督檢查和管理評估等手段,變被動應對為主動發現,及時發現和移交問題線索,共同協調對各類違法違規活動的有效監管,“早動手、早發現、早解決”,全面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有效保護。(記者 孫秀艷)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