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環評函[2016]1465號 |
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工程是否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請示》(藏環發〔2016〕5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國家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我部于2015年4月印發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你廳所列工程在具體實施中可能會對區域水環境和生態等產生環境影響,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中,來文所提及的溝道治理、護岸護坡、攔沙、小流域綜合治理等屬于名錄中的防洪治澇、河湖整治和防沙治沙等項目類別,應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進行管理。
二、關于你廳所提部分工程名錄中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染因子、生態影響因子特征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議,報我部認定。
三、目前,我部正組織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進行修訂,對你廳所提意見,將在下步工作中一并考慮。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8月3日
來源:國家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