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以下簡稱《名錄》)近日由環境保護部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向社會發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為此,本報記者專訪了參與《名錄》編寫工作的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首席研究員、所長王琪,對《名錄》涉及的相關內容進行分析和解讀。
◆本報記者李維
中國環境報:《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2008年修訂實施以來,對加強我國危險廢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礎支撐作用。我國曾幾次修訂這一《名錄》,本次修訂《名錄》的背景又是什么?
王琪:在最初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時,由于是全部借鑒國外成熟經驗,同時又缺乏基礎研究,當時國內沒有任何依據和研究基礎,于是就把《巴塞爾公約》里包含的危險廢物名錄作為我國的第一版危險廢物名錄。
但是這一版的名錄只能用作對危險廢物進行分類,并不能用作鑒別。畢竟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危險廢物名錄或經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具有危險廢物特性的物質。到2000年左右,有人提出要修訂這個名錄,對其進行細化。
于是,2008年就頒布了第二版名錄。這一版名錄借鑒了美國、日本、歐盟這三大體系的危險廢物名錄,對其進行篩查合并。這一版名錄的進步就是明確了廢物的產生源,給管理提供了依據。比如我們知道化工廠產生的廢物種類繁多,對企業來講,都是把廢物混在一起進行管理。第二版的名錄就明確了具體是化工廠的哪一個工藝產生的廢物是危險廢物,這就為企業和管理者明確了監管的對象。
到了2014年,“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后,2008年版《名錄》已不能滿足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需求。有統計顯示,“兩高”司法解釋后,40%~50%的受理案件都是有關危險廢物的,需要公安、環保部門做大量的鑒別工作,這時候大家發覺名錄很難使,畢竟這些名詞、工藝都是翻譯過來的,每個國家的工業體系不同,管理的側重點也不同,因此對廢物的認識程度也不一樣,當時也只是簡單的翻譯,真正使用的時候就會帶來很大不便,因此修訂名錄迫在眉睫。
于是我們結合環境保護部科技司組織開展的一些有關危險廢物課題的研究成果,針對原《名錄》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危險廢物管理中提出的需求,對《名錄》進行了部分修訂。
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將前述研究課題中通過風險評價明確了對環境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固體廢物補充進《名錄》,并刪除了一部分重復、不存在等不合理的固體廢物種類。二是將部分大類做了調整,如將原有的“HW06 有機溶劑廢物”、“HW41 廢鹵化有機溶劑”和“HW42廢有機溶劑”三大類調整合并成現有的“HW06 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原有的“HW43 含多氯苯并呋喃類廢物”、“HW44 含多氯苯并二惡英類廢物” ,由于分類不合理而且廢物針對性不強,將其刪除;增加了“HW50 廢催化劑”一大類。三是增加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中國環境報:這次的名錄與以往不同,一個很大的亮點就是新增了一個《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這個豁免清單的作用有哪些?
王琪:豁免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但是并沒有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和危險廢物管理的其他程序。比如以前的垃圾填埋場在接收飛灰填埋時,需具備危廢處理處置相關許可證,在此文件后,生活垃圾填埋場不需要申請經營許可證,僅此而已。豁免清單的目的是對危險廢物進行分類管理。
沒有豁免清單的名錄在操作時存在一些問題。拿焚燒飛灰舉個例子,焚燒飛灰是危險廢物,雖然現在我們明確了它可以選擇的很多合理去向,比如進入生活垃圾場填埋處理、進入水泥窯去生產水泥等,但按照現有的法規體系,垃圾填埋場、水泥生產企業必須申請經營許可證才能處理飛灰,對企業來講,管理壓力較重,使得這些企業缺乏處理飛灰的積極性,飛灰的無害化妥善處置無法落到實處。因此企業希望把飛灰從危險廢物拿掉。但是因為社會對飛灰的關注度較高,它也確實存在一定危害,比如含有重金屬。因此,我們就采用豁免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的豁免權則僅是在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過程及水泥窯協同處理過程中發揮作用。
對危險廢物來說,一般有兩方面的風險,去向不確定是它的一個風險;另外,廢物在產生時性質極其不穩定造成的環境影響的不確定是另外一個風險。所以如果我們需要針對這兩種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就要對危險廢物的風險進行針對性控制。比如我們通過轉移聯單來控制危廢的去向,我們用經營許可證來控制影響的不確定。對于焚燒飛灰來說,我們豁免的是它的特定處置環節,轉移環節并沒有豁免。所豁免的飛灰處置設施也是有條件的,比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要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標準,進入水泥窯要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標準,實際上把去向也控制住了;由于處理方式和處理標準也都做了明確規定了,實際上,對于飛灰的環境影響也是在我們的控制之中的。
另外,這些豁免的前提條件是相應的處置設施必須滿足相應的環境保護標準,如果不滿足標準豁免就不成立。因此,擁有這些設施的企業和這些企業的管理部門也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保證設施滿足環境保護標準的責任。同時需要再一次強調的是,豁免清單只是豁免了某一個特定的環節,但廢物本身的屬性并沒有豁免,它仍然是危險廢物。因此可以講,豁免并不等于監管的削弱。通過豁免管理,我們對于危廢的監管不是削弱了,而是加強了,因為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的職責相應增加了。
現在我們的監管責任全部由環保主管部門承擔,企業僅是執行和處于監管對象的位置。實際上,國際上所有成功的環境管理都是建立在企業自覺的合法經營上,建立在企業社會信用的機制上,即建立在企業主體責任的基礎上。我們也希望通過豁免管理這一方式,讓企業自覺地履行環境責任。豁免管理的本質是加強管理,豁免管理是企業向自覺守法轉換的契機,是建立社會信用機制的嘗試。因此,要執行名錄,就需要管理部門和企業對危險廢物的管理有更深層次的了解,對技術、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名錄》頒布后,社會和媒體有很大的反響,主要是針對“豁免”管理。有人甚至提出“豁免是向污染投降”的觀點。我們說這種指責是對“豁免管理”的片面理解,在對“豁免管理”做全面、合理的了解后可以消除這些疑慮。
中國環境報:下一步我們對于危險廢物的管理還要開展哪些工作?
王琪:以前制定的技術規范都是針對某一種技術的,下面我們要做的工作則是針對廢物本身。另外危險廢物不是性質非常相近的一類物質,它們的性質非常復雜。如此復雜的廢物采用一個或幾個標準并不合理。我們接下來要做的工作就是想針對每一種廢物細化一種對應的無害化解決方案。我們過去講分級、分類管理,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是分級管理的體現,但是危險廢物的管理也需要分類管理。我們可以針對一類性質相近的廢物,專門制定這一類廢物的技術標準、規范、政策。如果性質差別很大,即便是很少量的一種危廢,危害也可能很大,我們也要有針對性地對它制定專用的技術標準、規范、政策。
從名錄的形式和最初制定背景來看,主要是作為鑒別來用。但實際上,我們確定危險廢物的目的是要強化我們的管理。一直到現在我們都沒有單獨制定管理專用的名錄,地方實際上都是用現在的《名錄》來進行管理,畢竟國內的研究少、基礎薄弱。我們希望有一天,把用作鑒別和管理的名錄分開。
知識沃土
■何為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具有危險特性,說明其有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危險或較大的有害影響,因此,危險廢物管理是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重點。
固體廢物種類繁雜、數量龐大,要想全部采用同一制度進行管理幾乎不可能,所以世界各國普遍采用具有針對性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但是說法有所不同。如瑞士稱作“特殊廢物”(special waste),日本叫作“特別管理廢物”等。但是普遍稱作hazardous waste。hazardous這個詞的原意是指有風險的,和dangerous(危險的)不同,Hazardous是指有可能有危險,這本身與“危險”有概念上的不同。之所以產生這種差異,是由于《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中文稿將hazardous waste 翻譯成“危險廢物”,而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時為了和國際接軌,最終就沿用了“危險廢物”這個詞。但是在使用漢字的國家和地區,這一詞一般被翻譯成“有害廢物”。
■我國有哪些危險廢物管理制度與標準?
目前,世界各國對危險廢物實行全過程管理,就是從“搖籃”到“墳墓”的管理體系。根據《固體法》以及制定的相應實施細則,我國對于危險廢物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經營許可證制度等。
另外,在《固體法》還提出了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度,就是危險廢物的產生者要向環保機構提供危險廢物的管理計劃,包括危險廢物的產生量、性質、處理方式、管理措施等,都要進行申報。除此之外,還有行政代執行制度,就是如果企業不去處理危險廢物,由環保局代替企業去處理,然后收取一定費用。另外,還有退役廢物處置征收制度,每一噸廢物到了企業之后,企業要列支一部分費用作為這塊土地退役以后的維護費用。但是這些管理制度還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各地方并沒有普遍實施,地方都是根據自己的理解執行,沒有形成完善的制度。
另外,在《固體法》出臺后,我國針對固體廢物陸續制定了一些標準,但是這些標準都是針對某一個特定的處理技術制定的。最常用的包括《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的污染控制標準》、 《固體廢物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染控制標準》等。當然還有圍繞這些標準的一些技術規范,但不是很全面。現在急需根據每一種危險廢物的特性制定具有針對性的危險廢物管理標準,包括特定廢物處理處置和資源再生過程中污染物釋放的控制標準,以及廢物資源再生產品的污染物控制標準。
上面說的都是污染控制標準體系,除此之外,還有危險廢物鑒別的標準體系,包括危險廢物鑒別的技術規范,新版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就屬于后一類。
五色土
美國如何管理危險廢物?
在美國,管理危險廢物的機構是聯邦環保局固體廢物辦公室,在這里大概有3000人工作。美國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基本法規是資源保護與再生法(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Act,RCRA) ,其中Subtitle C 專門針對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方面。
美國環保局( US EPA) 依據RCRA制定代號為CFR的聯邦法規對危險廢物進行管理,CFR中包括所有有關的技術、管理詳細要求。如40CFR261為“危險廢物鑒別與名錄”(IDENTIFICATION AND LISTING OF HAZARDOUS WASTE ),其中Subpart D為“危險廢物名錄”(Lists of Hazardous Wastes)。CFR的制定是根據需要隨時進行的。如果在頒布后發現有不合理的情況出現,美國環保局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修改。如40CFR264.13“一般廢物分析”(General waste analysis)一款自1980年制定以來已經修改了12次,其中1990年和1992年分別修改了兩次。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首席研究員、所長王琪告訴記者,有的CFR條款在一年內甚至修改五六次,發現不完善的地方隨時修改。同時你會發現,在CFR條款里甚至會有很多空白,代碼出現大幅度跳躍,這可能是在現階段對某種危險廢物認識不清,但是認為未來有加入新內容的可能,就會留下空白。
另外,美國危險廢物管理的技術支持也非常強大,固體廢物辦公室中的大部分人員從事技術支持的科研工作,因此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與之相配套的技術規范等技術支持文件非常豐富。
對于企業而言,國外的社會信用機制十分健全,企業不但不會推卸責任,還會自覺地承擔危險廢物鑒別的責任和管理責任,主動請第三方進行鑒別。政府則主要是通過法律、標準、規范來管理。“一旦出現問題,就會讓企業再也無法進入這個行業,它的信用就將受到毀滅性的影響。”王琪告訴記者。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