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人發[2006]23號
各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FONT>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工作,提高人員素質,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6號)和《山東省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魯廳字[2005]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公開招聘應當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五條 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同級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事業單位可以成立由本單位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和工會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具體承擔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招聘范圍、條件及程序
第七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八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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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ㄋ模徫凰璧膶I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十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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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l布招聘信息;
?。ㄈ﹫竺c資格審查;
?。ㄋ模┛荚?、考核;
?。ㄎ澹w檢;
(六)確定擬聘用人員,并進行公示;
?。ㄆ撸M聘用人員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相關手續;
?。ň牛┕计赣媒Y果。
第十一條 對因涉密、專業特殊等不宜公開或難以形成競爭的崗位,經市級以上招聘主管機關同意,可簡化程序組織招聘;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經招聘主管機關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三章 招聘方案與信息發布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在核定的編制和增人計劃內,根據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三條 招聘方案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衅竼挝痪幹茢?、空編數、擬招聘人數;
(二)擬招聘的崗位、專業及所需資格條件;
?。ㄈ┱衅傅慕M織方式和時間;
(四)考試的辦法;
(五)招聘信息發布的渠道等。
第十四條 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報省人事廳備案;省政府部門或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須經其主管部門(單位)核準后報省人事廳備案;省級垂直管理部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級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報省人事廳備案。
設區的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縣以下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須經縣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后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第十五條 招聘方案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后,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
第十六條 招聘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的情況簡介;
(二)招聘崗位、招聘人數及相關待遇;
?。ㄈ溉藛T條件;
(四)招聘辦法;
(五)考試、考核的時間、內容、范圍;
(六)報名方法等。
第十七條 招聘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指導下,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章 考試、考核與體檢
第十八條 考試內容及科目應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主要測試應聘人員所必需的公共基礎知識和與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十九條 考試可采取筆試、面試、實際操作等多種方式組織。其中,招聘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人員,應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招聘工勤崗位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二十條 考試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也可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自行組織。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應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一條 通過考試的擬聘用人員,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考核,主要考核擬聘用人員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方面的情況,并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第二十二條 擬聘用人員的體檢應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體檢標準可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條 經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根據考試、考核、體檢結果,按有關程序擇優確定擬聘用人員。
第二十四條 對擬聘用人員應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日。
第二十五條 公示合格的擬聘用人員,由聘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提出聘用意見,并填寫《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情況匯總表》和《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登記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規定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符合聘用條件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發放《事業單位招聘人員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后,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可實行人事代理,由聘用單位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代理。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人事、紀檢、財務、審計等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工作。
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第二十九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十一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辦法情形之一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溉藛T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ǘ溉藛T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ㄋ模┱衅腹ぷ魅藛T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招聘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聵I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ㄆ撸┻`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的公開招聘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情況匯總表
2、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登記表
3、事業單位招聘人員通知書
來源:內網